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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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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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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 5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10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 10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 23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 26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 28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 30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35
第 一 節 通則
§ 35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 47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 56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 65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 68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 72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 73
第 五 章 附則
§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