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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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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九條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機關申請設置電子計算機之審核事項。
二、各機關使用電子計算機效率之查核事項。
三、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及協調事項。
四、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共同性程式之設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歲計、會計、統計資料之處理事項。
七、電子計算機與登錄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系統程式之建立及更新事項。
九、作業程序之研訂事項。
十、各種資料檔與報表、原始憑證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電子處理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輔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高級分析師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分析師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管理師六人至八人,設計師十八人至三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五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八人至十二人,設計員七人至十一人,管理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住、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電子計算機、電力工程、電訊工程、統計、企業管理、商業行政、工業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9 條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僱用資料員及校核員各若干人。
第 10 條
本中心為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電子計算機專家為顧問。
第 11 條
本中心為應技術研究發展與業務需要,得約聘研究員三人至六人。
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