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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住、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