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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灣鐵路管理局分發所屬機關學習 (含訓練) 一年。
前條應學習人員,奉到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
不得請求延期學習。
臺灣鐵路管理局奉准與各級學校建教合作畢業學生參加鐵路特考錄取者,
得學習半年,其畢業後在臺灣鐵路管理局已實習期間,視同學習得扣除之

臺灣鐵路管理局現職各級資位人員考試錄取並擔任相關職務一年以上者,
得申請免除學習。
分發學習人員,由所在機關指派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應依照交通事
業鐵路人員請假辦法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規定之事病假,仍
應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
分發學習人員應佔學習機關編制內之實缺,並在學習機關支領與其考試等
級相當職位之薪給及一切待遇。但不予年終考成。
學習期滿,由所在學習機關填具學習期滿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 ,報請臺
灣鐵路管理局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
及格證書,並予正式任用。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學習。
前項停止學習人員,自停止學習之日起在一年內結案,而未構成免職條件
者准予恢復學習,其超過一年以上或案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應予註銷其學
習資格。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