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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應學習人員,奉到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
不得請求延期學習。
臺灣鐵路管理局奉准與各級學校建教合作畢業學生參加鐵路特考錄取者,
得學習半年,其畢業後在臺灣鐵路管理局已實習期間,視同學習得扣除之

臺灣鐵路管理局現職各級資位人員考試錄取並擔任相關職務一年以上者,
得申請免除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