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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應依照交通事
業鐵路人員請假辦法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規定之事病假,仍
應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