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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考選部為辦理公職候選人檢覈,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及公職候選人檢
覈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設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
十一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內
政部次長兼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社會著有聲望
人士聘任之。
考選部收到檢覈案件,交由主管司簽擬意見,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審
核,加具意見,提會審議之。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對於有關本人檢覈
案件,應行迴避。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