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