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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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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許可。
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
四、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外國專業人才依本法第十條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或展延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第 5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第 7 條
申請補發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8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事項,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條至第五條及前條規定。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