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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本臺臺長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業務。
本臺設下列課、室、臺:
一、節目課。
二、工務課。
三、行政室。
四、澎湖發射臺。
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
二、節目企劃及執行。
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之審查及督導。
四、農漁新聞資料之採錄及編播。
五、農漁活動之企劃及轉播。
六、漁業永續發展之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節目製播事項。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成音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二、電腦資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廣播、轉播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系統及機電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機電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澎湖發射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設備之架設、管理及維護。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運作及管理維護。
三、電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發射系統之配屬設備管理及維護。
五、發射臺基地安全之防護。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