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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設備之架設、管理及維護。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運作及管理維護。
三、電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發射系統之配屬設備管理及維護。
五、發射臺基地安全之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