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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液蛋衛生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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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第 3 條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第 4 條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第 5 條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106CFU/g以下。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