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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龜山島登島收費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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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龜山島登島收費基準如下:
一、環境清潔維護費新臺幣四十元。
二、登島設施維護費新臺幣六十元。
第 3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半價優惠: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假日出示證明文件。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予以半價優惠。
三、交通部依法公告予以半價優惠。
第 4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免費優惠: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平日出示證明文件。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四、交通部依法公告得予免費優惠者。
五、宜蘭縣機關、學校及縣民辦理鄉土、生態教育等宣導業務。
六、持有本處公文,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或進行學術調查。
第 5 條
因天候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無法於預約期日登島時,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或得保留至當年度封島前使用。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