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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船舶機械修造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課:規劃、設計、研究等事項。
二、工務課:工程計畫、督導、施工、管制、驗收等事項。
三、業務課:承修工程之議價、訂約、招標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有
關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本廠置課長三人 (內設計、工務二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業務
課長專任) 、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主任二人,並置幫工程司、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勞工安全管理員 (兼任
) 、工務員、課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
務工、技術工、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本廠得設前鎮修護站,置主任一人,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本廠為推進廠務,得設廠務會議,其規則另定之。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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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廠長 │一 │ │
├─────┼────┼───────────────────┤
│副廠長 │一 │ │
├─────┼────┼───────────────────┤
│課長 │一 (二) │設計、工務二課課長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業務課課長專任。 │
├─────┼────┼───────────────────┤
│正工程司 │三 │ │
├─────┼────┼───────────────────┤
│副工程司 │三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主任 │二 (一) │總務室主任一人。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
│ │ │修護站主任一人 (兼任) ,由幫工程司以上│
│ │ │人員兼任。 │
├─────┼────┼───────────────────┤
│幫工程司 │四 │ │
├─────┼────┼───────────────────┤
│勞工安全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 (一)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勞工安全管│ (八)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工務員 │一○ │ │
├─────┼────┼───────────────────┤
│課員 │三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
│跨├───┼────┼───────────────────┤
│員│技術類│六 │繪圖員一人。 │
│級│ │ │監工員五人。 │
├─┼───┼────┼───────────────────┤
│士│技術類│一四 │領班、副領班十一人。 │
│跨│ │ │副駕駛一人 (俟留用副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佐│ │ │) 、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 (俟留用小│
│級│ │ │船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類│一六 │業務工十六人。 │
│級├───┼────┼───────────────────┤
│ │技術類│四○ │技術工四十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三人 (│
│ │ │ │內一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缺後改置) │
│ │ │ │。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一 │ │
│ ├───┼────┼───────────────────┤
│ │小計 │二 │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課員 │二 │ │
│ ├───┼────┼───────────────────┤
│ │辦事員│一 │ │
│ ├───┼────┼───────────────────┤
│ │小計 │四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一 │ │
│ ├───┼────┼───────────────────┤
│ │小計 │二 │ │
├─┴───┼────┼───────────────────┤
│合 計│一一六 │ │
│ │ (一二)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 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現職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一人,│
│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副駕駛、小船│
│ 駕駛、各類船工 (匠) 。 │
│ 四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