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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廠長 │一 │ │
├─────┼────┼───────────────────┤
│副廠長 │一 │ │
├─────┼────┼───────────────────┤
│課長 │一 (二) │設計、工務二課課長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業務課課長專任。 │
├─────┼────┼───────────────────┤
│正工程司 │三 │ │
├─────┼────┼───────────────────┤
│副工程司 │三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主任 │二 (一) │總務室主任一人。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
│ │ │修護站主任一人 (兼任) ,由幫工程司以上│
│ │ │人員兼任。 │
├─────┼────┼───────────────────┤
│幫工程司 │四 │ │
├─────┼────┼───────────────────┤
│勞工安全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 (一)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勞工安全管│ (八)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工務員 │一○ │ │
├─────┼────┼───────────────────┤
│課員 │三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
│跨├───┼────┼───────────────────┤
│員│技術類│六 │繪圖員一人。 │
│級│ │ │監工員五人。 │
├─┼───┼────┼───────────────────┤
│士│技術類│一四 │領班、副領班十一人。 │
│跨│ │ │副駕駛一人 (俟留用副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佐│ │ │) 、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 (俟留用小│
│級│ │ │船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類│一六 │業務工十六人。 │
│級├───┼────┼───────────────────┤
│ │技術類│四○ │技術工四十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三人 (│
│ │ │ │內一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缺後改置) │
│ │ │ │。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一 │ │
│ ├───┼────┼───────────────────┤
│ │小計 │二 │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課員 │二 │ │
│ ├───┼────┼───────────────────┤
│ │辦事員│一 │ │
│ ├───┼────┼───────────────────┤
│ │小計 │四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一 │ │
│ ├───┼────┼───────────────────┤
│ │小計 │二 │ │
├─┴───┼────┼───────────────────┤
│合 計│一一六 │ │
│ │ (一二)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 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現職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一人,│
│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副駕駛、小船│
│ 駕駛、各類船工 (匠) 。 │
│ 四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