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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廠置課長三人 (內設計、工務二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業務
課長專任) 、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主任二人,並置幫工程司、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勞工安全管理員 (兼任
) 、工務員、課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
務工、技術工、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