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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EN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船公司)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之規定訂定之。
中船公司資本額之調整及轉投資案之作業依照預算程序及有關規定辦理。
中船公司長、中程計畫之編製依照「經濟部所屬事業長、中程計畫編製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中船公司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製依照行政院各該年度頒行之「國營事業計
畫總綱」、「國營事業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及個別核定之標準辦理。
中船公司資本支出計畫之編製依照行政院訂頒之「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
專案計畫編製評估準則」之規定辦理。
中船公司計畫型資本支出之列管追縱依照「經濟部所屬各事業資本支出追
縱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中船公司國內借款須由經濟部見證者應將借款額度、用途、償還財源及其
他借款條件報經濟部核定後辦理。
中船公司發行公司債應先列入年度預算,依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研訂發行辦
法,報經濟部核定後發行。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各項應報請經濟部備查之報表,應依
經濟部規定格式按期填報。
中船公司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應訂定從業人員最低資格標準報經濟部
核備。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訂定人事管理規章時,應以工作分析及工
作品評為基礎,訂定職位列等標準報請經濟部核備。
中船公司年度工作考成依照行政院有關規定暨「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年度
工作考成實施細則」之規定辦理。
中船公司監察人依照公司法第五章第五節及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執行職務
,凡經常監察事務須作定期報告,特定評核或臨時檢查事項則隨時作成報
告,均即報送經濟部核辦。必要時,得設置專任監察人。
中船公司承接造、修船,得依國際造、修船慣例支付佣金,由中船公司訂
定辦法辦理之。
中船公司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經常購置原料、物料及出售產品由中船公
司訂定辦法自行辦理之。
前項經常購置之原料、物料及出售產品由中船公司列舉項目逕行送請審計
部同意後得不適用稽察條例。
中船公司聘僱人員初聘者不得超過四十五歲,初僱者不得超過三十五歲,
但特殊工程、技術及專業人員,其年齡得專案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放寬。
前項初聘僱人員之年齡,並得依分等退休之限齡,酌予降低。
中船公司為應業務需要進用之各級人員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
以公開甄選方式遴選適當合格人員聘僱之。
中船公司從業人員於退職或亡故時,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訂定辦法核發給與
應採儲金制,並報經濟部備查。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辦理國內訓練時,應充分運用經濟部訓練機構人力及設
備並配合經濟部訓練體系及訓練分工原則辦理。至國外訓練應擬訂派員出
國計畫配合年度預算報經濟部。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訂定考核獎懲辦法時,應依照「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
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明定考核項目及獎、懲標準,報經濟部備查
中船公司應參照國內外同業用人費佔營業收入總額之比率及公司財務狀況
在年度預算編製之前,擬定年度用人費總額及薪資標準上限報經濟部核定
。 (附註:本條院函核示:「可予同意,惟於核定其薪資標準時,應注意
與軍公教及其他事業人員待遇保持適度平衡,並於試辦期滿後納入國營事
業正常薪資範圍」。)
本辦法規定由經濟部核轉、核定之事項,中船公司應俟核准後始得施行。
凡中船公司經營及管理事項,本辦法及本細則均未規定而涉及上級與其他
主管機關之職權者應報經濟部辦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