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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中船公司應參照國內外同業用人費佔營業收入總額之比率及公司財務狀況
在年度預算編製之前,擬定年度用人費總額及薪資標準上限報經濟部核定
。 (附註:本條院函核示:「可予同意,惟於核定其薪資標準時,應注意
與軍公教及其他事業人員待遇保持適度平衡,並於試辦期滿後納入國營事
業正常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