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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訊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配合全國行政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經濟
部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以負責本部及所屬各單位行政業務電
腦化計畫之推行工作。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業務電腦化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程式設計與測
試、系統測試及系統維護。
三、部屬單位電子計算機硬體設備租購之初審事項。
四、部屬單位資訊處理或軟體設計之外包,在規定限額以內案件之審定,
及超過規定限額案件之初審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資訊系統所用名詞定義、資料詞典及標準作業規
範之研訂事項。
六、超部會間資訊移轉與交換之協調事項。
七、本部及所屬單位電子計算機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訓練與進修計劃之研
擬及辦理事項。
八、本中心電子計算機系統增換計劃之擬議事項。
九、本中心電子計算機之操作與維護事項。
十、本中心資料庫之建立、運用及保管事項。
十一、有關電子計算機之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與測試、作業控制方法及操
作系統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副主任一人襄佐之。
本中心設制度工程組及作業控制組,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電子計算機專家為顧問。
本中心置制度工程師、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師、助理設計師、程式設計
員、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本中心人事、會計、行政管理等事項均由經濟部統籌辦理。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撥交本中心應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30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