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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校軍訓教育之實施,應以本部遴選介派各校服務之軍訓教官擔任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兼課或代課;
一、核定軍訓教官尚未介派滿額,其現有軍訓教官擔負之軍訓課程已超過每週規定授課時數者。
二、已介派滿額之軍訓教官在學期中途因故請假或其他事故離職者。
軍訓兼課及代課教官之遴聘,以附近學校之現任軍訓教官為原則,如無法延聘時得遴請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遴聘兼(代)課教官時應切實審查資格並填具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官請示單(附件)連同學經歷證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聘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聘用兼(代)課護理教師,比照聘用兼(代)課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如無法聘得現任護理教師兼(代)課時,得遴請其他具有同等資歷之醫護人員擔任之。
遴聘之軍訓兼(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鐘點費之支給及每週兼(代)課時數之規定悉依現行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