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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聘用兼(代)課護理教師,比照聘用兼(代)課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如無法聘得現任護理教師兼(代)課時,得遴請其他具有同等資歷之醫護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