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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運動會舉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政府為提倡國民體育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定期按各級行政區域分別舉行各級
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由教育部主辦或指定省 (市) 於適當地點承辦之。全國運動會
舉辦有困難時,教育部得指定若干省 (市) 比照全國運動會之規定舉辦區
域性聯合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之組織及競賽規程由教育部於運動會舉行之半年前組設籌備委
員會訂定發布之。
省 (市) 運動會由省 (市) 教育廳 (局) 主辦。每年舉辦一次,由省 (市
) 就行政區內選擇適當地點舉行之。
已參加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區域性聯合運動會者,得免單獨辦理。
省 (市) 運動會之組織及競賽規程,由省 (市) 教育廳 (局) 於運動會舉
行之三個月前,組設籌備委員會,參照全國運動會之規程訂定之,並報請
教育部備案。
縣 (市) 運動會由縣 (市) 政府主辦,每年舉行一至二次,由縣 (市) 政
府於每次運動會舉行之兩個月前訂定,其組織及競賽規程報請教育廳備案
後實施之。
院轄市之各區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區運動會其組織及競賽規程由區公所訂
定報請市教育局備案後實施之。
鄉、鎮 (市) 運動會由鄉、鎮 (市) 公所主辦,每年舉行一至二次,由鄉
、鎮 (市) 公所於每次運動會舉行之一個月前訂定其組織及競賽規程報請
縣 (市) 教育局備案後實施之。
省轄市之各區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區運動會,其組織及競賽規程由區公所
訂定報請市教育局備案後實施之。
省 (市) 以下各級運動會之競賽項目以全國運動會規定者為標準,但得視
地方環境情形酌予增減,各地鄉土體育活動暨有關生活上、國防上應用技
術之可能競賽者並應提倡採用。
各級運動會之各項比賽規則應採用全國性各該單項運動組織審訂通過者。
各級運動會舉行之日期由主辦單位自行決定,下一級運動會應在上一級運
動會舉行之一個月前舉行之。
各級運動會應於每次舉行終了時確定下次運動會舉行之地點。
主辦單位應於運動會結束一個月內將辦理經過及競賽成績報請上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運動會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