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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運動會舉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省 (市) 運動會由省 (市) 教育廳 (局) 主辦。每年舉辦一次,由省 (市
) 就行政區內選擇適當地點舉行之。
已參加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區域性聯合運動會者,得免單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