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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運動會舉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鄉、鎮 (市) 運動會由鄉、鎮 (市) 公所主辦,每年舉行一至二次,由鄉
、鎮 (市) 公所於每次運動會舉行之一個月前訂定其組織及競賽規程報請
縣 (市) 教育局備案後實施之。
省轄市之各區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區運動會,其組織及競賽規程由區公所
訂定報請市教育局備案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