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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電子媒體,指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以其
他載具播送節目、廣告使公眾得以視聽者 (以下簡稱其他電子媒體) 。
終身學習節目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配合社會需要,增進國民知識之節目。
二、闡揚科學新知,指導各種職業技能之節目。
三、介紹有關國民生活素養、公共道德、體育、衛生、醫療、保健與家事
常識及宣導法治觀念與禮讓精神,以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之
節目。
四、充實鄉土史地知識,闡揚固有文化,激發愛家、愛鄉、愛國情操之節
目。
五、提供文學、藝術、音樂、美術、舞蹈等內容,以陶冶國民性情,提高
鑑賞能力之節目。
六、依據教育法規規定,製作空中教學或學校輔助教學節目。
七、其他增進個人從事各類學習活動之相關節目。
電子媒體播放終身學習節目之時數占每週總時數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線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二、無線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不得少於百分之
二十。
四、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其他電子媒體: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終身學習節目播放之時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線廣播電臺:週一至週五應優先安排於晚間六時至十二時,或上午
八時至十時內播出。
二、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其他電子媒體:週一至週五應優先安
排於下午二時至四時,或晚間十時至十二時播出。
三、電子媒體於假期、例假時得安排於特定視聽眾方便視聽之其他時段。
電子媒體應將終身學習節目之時數、時段及頻道之安排,依法載明於營運
計畫書內,並報行政院新聞局。
電子媒體辦理本辦法成績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依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
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規定辦理補助或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