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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
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
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完全中學學生之入學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畢業條件等事項
,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在高級中學教
育階段,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
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完全中學設備標準,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高級中等學校
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完全中學採單一行政組織為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併計算
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