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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
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