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於結合前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前項規定於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情形不適用之。
第 3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收受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如有本辦法前條適用情形,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審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報案件,得徵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對於該案件所為之相關決議或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函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者,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格式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書並檢具相關資料。
第 5 條
事業提出結合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除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審理外,得審酌以下因素:
一、對於金融市場穩定性及健全性之影響。
二、對於金融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之影響。
三、對於金融服務創新之影響。
四、金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