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 10412605701
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00147271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 103126020
11 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55351 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公壹字第
0910001903 號令、財政部(91)台財融(一)字第 091100018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
第 7 條、第 9 條第 1、2、3、4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公壹字第 9
009484007 號令、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16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