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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外採購財物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健全政府採購制度,發揮集中採購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向國外購置財物,由中央信託局集中
統籌辦理。公營事業機構得自行或參照本辦法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採購。
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農礦產品、機器設備、交通及大眾運輸工具、器材
、零配件、原材料等物料及其相關之勞務。
各機關對於左列情形之購置,得自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購置金額未達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
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
二、公立大專院校、政府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所需之教學、教育研究
及訓練用品。
三、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自行辦理者。
四、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中央信託局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及各機關辦理驗收,應依有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
(刪除)
中央信託局辦理國外採購,凡契約規定由買方負責運輸或辦理保險者,應
統籌優先洽由國輪、國內保險機構分別承辦。
各機關購置財物,應按財物類別適當歸類,其屬同一類財物應儘量歸併為
同一計畫項目;而同一計畫項目應儘量一次採購。
本辦法有關採購作業之規定,由中央信託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