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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採購財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對於左列情形之購置,得自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購置金額未達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
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
二、公立大專院校、政府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所需之教學、教育研究
及訓練用品。
三、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自行辦理者。
四、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