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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23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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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第一期發行公債一千二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之用,定名為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
第 2 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三年五月一日發行。
第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 5 條
本公債前兩期祇付利息。自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八年十六次,至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第八條所稱之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 7 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第 8 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公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 9 條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第 10 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三種。
第 11 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
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