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公債前兩期祇付利息。自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八年十六次,至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