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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23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附檔:
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還本付息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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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民政府為完成粵漢鐵路,補充建築基金,由財政部會同鐵道部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
第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英金壹百伍拾萬鎊,於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一日發行。
第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六發行。
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於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各付息一次。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至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嗣後每屆六個月還本一次。分二十五期,至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息全數還清。
前項還本,依照還本付息表之規定,以抽籤法行之。
第 6 條
本公債應還本息,指定鐵道部借得英國退還庚子賠款為基金。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息數目,按期提交指定銀行,收入英金庚款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賬,專款存儲備付。
第 7 條
本公債應付本息基金,由財政部、鐵道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與承受銀行代表四人,共同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第 8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鐵道部委託中英庚款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承受之中央、中國、交通、匯豐四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 9 條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第 10 條
本公債債票分五十鎊、一百鎊、一千鎊三種。
第 11 條
本公債債票由財政部部長會同鐵道部部長簽字發行。
第 12 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
第 13 條
本公債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債條例享受各項權利外,不得對於粵漢鐵路已成未成各段,有任何權利主張。
第 14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