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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
條訂定之。
本籍或戶籍設於本條例適用地區 (以下簡稱該地區) 之人民或任職於該地
區之公教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該
地區。
持有該地區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該地
區。
前條以外之人員,入出該地區,應分別向左列主辦機關申請:
一、軍職人員向該地區之防衛司令部 (指揮部) 申請。
二、非軍職人員向該地區之市、縣政府申請。
人民依前條規定辦理入出該地區者,由主辦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以憑入出
該地區。但有事實足認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得拒絕之。
主辦機關對拒絕入出該地區之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
附記如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指明有管轄權機關提起
訴願。
本辦法之作業程序,由該地區之防衛司令部 (指揮部) 會同市、縣政府訂
定之。
主辦機關得於臺灣地區設置辦事處或聯合辦事處,受理人民入出該地區之
申請案件。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