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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人民依前條規定辦理入出該地區者,由主辦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以憑入出
該地區。但有事實足認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得拒絕之。
主辦機關對拒絕入出該地區之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
附記如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指明有管轄權機關提起
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