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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增進國軍公共關係對辦理記者軍中採訪及拜會或訪問軍事首長等接待工
作,特訂定本辦法。
接待種類區分如左:
一、訪問外島之接待。
二、參觀演習之接待。
三、參觀軍事機構之接待。
四、參觀軍事基地之接待。
五、拜會或訪問軍事首長之接待。
六、各項典禮及招待會之接待。
國軍接待記者工作,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全般策畫協調事宜,其接
待權責區分如左:
一、中外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視記者對兩個軍種以上採訪之接待,由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辦理。
二、記者採訪單一軍種之接待,由陸、海、空軍、聯勤、各該總司令部或
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並須與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密切取
得聯繫。
三、記者參觀採訪外島之申請與接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處理。
四、記者參觀採訪國軍演習或本國記者參觀採訪盟軍軍事演習、訓練及機
構等,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
接待工作分配如左:
一、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對參觀訪問之記者,應視狀況需要,協助安排其
交通及食宿。
二、各軍種及外島駐軍最高指揮官依據上級命令及有關規定負責安排訪問
節目,並督導受訪單位實施。
三、受訪單位權責:
(一) 受訪單位 (地區) 應準備所需交通工具,需要時協助安排其食宿。
(二) 派遣必要之連絡人員擔任參觀訪問或主官接見時之翻譯並負責訪問
活動之引導與說明。
(三) 按權責範圍對記者所提問題或要求作適當之答覆。
(四) 在受訪地區內應顧慮記者之安全,並注意保密措施。
四、海空軍赴外島之艦艇飛機,對國防部核准之記者,應允許其搭乘,並
優先辦理。
五、記者採訪戰地,因傷病須後送醫療者,應負責安排之。
六、記者採訪戰地之鋼盔、救生衣等必需裝具由陸軍總司令部統一貸與。
記者應遵守左列各款規定:
一、搭乘國軍艦艇、飛機,應接受艦 (機) 長之指揮,並遵守搭乘艦艇、
飛機之規定。
二、記者參觀採訪國軍時,應依參觀採訪之內容、性質、地區,分別簽具
同意書或應行遵守之規定及注意事項,始准同意其前往參觀採訪。
接往記者之程序如左:
一、記者申請參觀採訪國軍,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完成協調,經呈
請核准後,並應派員陪同協助其完成任務。
二、記者拜會或訪問部長、總長,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安排並派員陪同

三、邀請記者參觀採訪國軍各項典禮、演習等,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
調有關單位,專案簽辦。
四、記者參觀採訪國軍各單位如無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人員陪同時,受訪
單位應將接待情形,呈報國防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