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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接待種類區分如左:
一、訪問外島之接待。
二、參觀演習之接待。
三、參觀軍事機構之接待。
四、參觀軍事基地之接待。
五、拜會或訪問軍事首長之接待。
六、各項典禮及招待會之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