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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議事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由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
通知委員會議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具有議事及表決權。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輔導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就學、服務照顧等
重要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會議交議事項。
三、主任委員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權益重要事項。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議程應於開會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
者,經主席核定後,得併列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處、室、會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
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露。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