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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由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
通知委員會議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具有議事及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