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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公司依公司章程第二條經營業務範圍承辦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業務;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襄助業務。
本公司設六處、五室,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本公司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室置室主任、室副主任,並均置組長、師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
本公司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於報輔導會核定後設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事業部及施工處按地區、次序或性質命名,國外分公司冠以所在國(地)名稱命名。
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採任務編組,置主任、副主任、師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組、室、安衛小組、廠(場)隊、施工分處、施工所、施工站。設組、室者,置組、室主管;設安衛小組者,置安衛小組長;設廠(場)隊者,置廠(場)隊主管、副主管;設施工分處者,置主任、副主任、課長;設施工所者,置主任、副主任;設施工站者,置站長,均由師級人員中指派適員兼任。上述人員,均就公司總員額內勻用之。
本公司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採任務編組,置主任、師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組、室,置組、室主管,由師級人員中指派適員兼任,上述人員,均就公司總員額內勻用之。
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公司總員額內勻用。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職等另定之。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