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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公司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於報輔導會核定後設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事業部及施工處按地區、次序或性質命名,國外分公司冠以所在國(地)名稱命名。
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採任務編組,置主任、副主任、師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組、室、安衛小組、廠(場)隊、施工分處、施工所、施工站。設組、室者,置組、室主管;設安衛小組者,置安衛小組長;設廠(場)隊者,置廠(場)隊主管、副主管;設施工分處者,置主任、副主任、課長;設施工所者,置主任、副主任;設施工站者,置站長,均由師級人員中指派適員兼任。上述人員,均就公司總員額內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