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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工作計畫(格式一)之擬訂,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工作計畫應敘明計畫摘要、計畫緣由、計畫重點、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經費預算(格式二)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工作報告(格式三)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工作計畫如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