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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費預算(格式二)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