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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機關駐外機構之設置及裁撤,應事先徵求外交部同意。
各駐外情報單位之設置及裁撤不受前項之限制。
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任派,應先徵求外交部同意後辦理,並由外交
部通知所屬使館,但國防部及各情報單位所派人員不在此限。
各機關駐外人員之送審手續,仍由原派機關依法自行辦理。
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該管使館館長就其工作情
形簽註意見送由外交部彙轉,外交部得依「中央各機關就主管事項考核駐
外人員辦法」之規定加註考語,送請原派機關參辦。但各駐外情報單位工
作人員之考績,考成不在此限。各機關駐外佐理人員之考績、考成由其主
管人員初審後,逕送原派機關核辦。
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在業務上所發生之政策性事項,應隨時向所屬使
館館長口頭報告,如就該事項對原派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時,應同時將副本
分送該管使館館長備查。
使館館長應於每月召集各機構之主管人員舉行會報一次,並將會報紀錄呈
外交部備查。外交部應就會報紀錄中與各部會有關部份,分別抄送各該部
會。
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機構兼受外交部之統轄,並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鄰近
使館保持連繫,除辦理原派機關指定之事項外,應按月撰寫駐在國政情報
告及工作報告,分送外交及其指定之鄰近使館備查。
各駐外情報單位由國家安全局統一指揮監督。但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對各
該單位仍適用之。
各駐外情報單位獲有使館所需之情報,應隨時向大使提報。
各機關駐外人員 (包括各駐外情報人員) 如確有不服從該管使館館長之指
揮監督或人地不宜情事,使館館長得報請外交部轉請原派機關調整。
外交部為有效實施本辦法,協調有關統一指揮事宜,每六個月舉行會報一
次,由各機關派有駐外人員之部會局首長或副首長出席,由外交部部長任
召集人。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