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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文化園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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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遊客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遊園,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一)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各款優惠對象。
(二)半票:學生。
(三)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四)免費:六歲以下兒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身心障礙人士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二、停車清潔費:
(一)機車:一般機車。
(二)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廂型車。
(三)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第 4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
1.全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2.半票:新台幣八十元。
3.團體票:按所購票價打八折。
(二)停車清潔費:
1.機車:新台幣十元。
2.小型車:新台幣三十元。
3.大型車:新台幣五十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