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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喇嘛任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之。
職任喇嘛之設置與任用,除另有專案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行之。
凡依慣例設置之職任喇嘛缺額,照舊設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
屬監督機關查明裁撤之,其在本辦法公布以前業已任用有人者,俟該喇嘛
出缺後裁撤之,所屬喇嘛,歸併他廟管轄。
一、原任之機關業經取消或已改變為他種組織者。
二、所管寺廟之殿宇、僧舍、佛像、法器一留者。
三、所管寺廟已全部出賣或租賃私人管業者。
四、所管寺廟已被侵佔、沒收、或改作地用,原有喇嘛移住他廟者。
五、所管寺廟貴重部份,皆為焚燬、傾圮,僅存少數僧房及喇嘛徒眾者。
六、所管寺廟經監督機關查明,認為應行裁併者。
凡職任喇嘛之名稱及缺額,如為慣例所無者,非經蒙藏委員會核准不得任
用。
職任喇嘛之升補,班次及公缺、專缺等限制,照慣例辦理,非經蒙藏委員
會核准,不得變更。
凡由西藏調來內地服務之堪布,以應補之達喇嘛缺,儘先補用。
北平各官廟札薩克喇嘛,多倫諾爾札薩克達喇嘛,五臺山菩薩頂札薩克喇
嘛,承德布拉寺堪布達喇嘛,瀋陽實勝寺札薩克銜達喇嘛,伊犁掌教堪布
,西安廣仁寺達喇嘛等職任喇嘛,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照應補之
人,開具清單,呈請蒙藏委員會遴選派充之,並呈行政院備案。咨各該地
方省市政府查照。
北平、承德、東陵、西陵,各官廟達喇嘛、副達喇嘛、蘇拉喇嘛等職任喇
嘛,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明應補之人,呈請蒙藏委員會查核派充
之,其得木奇,格斯貴等由本寺最高級職任喇嘛查明應補之人,報請北平
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明派充之,並呈報蒙藏委員會,其得木齊以次各職
務,由各本寺就所屬格隆、班弟中選擇派充之,並呈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
委員會備案。
四川懋功廣法寺堪布,任期三年,每屆更換之年,由該寺先期報請四川省
政府咨行西藏地方長揀選相當之人,派往更換,並咨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
院備案。
潘陽各寺達喇嘛,由該處札薩克銜達喇嘛查明應補之人,開具姓名、資歷
,報請蒙藏委員會查覆。
多倫諾爾彙宗寺,善因寺達喇嘛,副達喇嘛,由該處札薩克達喇嘛揀選應
補之人,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明,轉呈蒙藏委員會派充之。
五臺山臺麓寺達喇嘛、囉喉寺虛銜達喇嘛,由該處札薩克喇嘛查明應補之
人,開單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擬定正陪,轉呈蒙藏委員會查覆派
充之,其玉花池、壽寺、金剛窟、湧泉寺、七佛寺、三泉寺、善財洞、普
安寺等八寺虛銜達喇嘛,均由該處札薩克喇嘛遴選補放之,並開列姓名資
歷,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轉呈蒙藏委員會備案。
瀋陽、多倫、五臺、長安、伊犁、懋功各官廟達喇嘛以次各職任喇嘛之任
用,由各該地方最高職任喇嘛,比照北平承德各寺之例,分別補放之。
駐平呼圖克圖所設商卓特巴、札薩克喇嘛、達喇嘛等職任喇嘛,由該呼圖
克圖揀選補放之,並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轉呈蒙藏委員會備案,
如該商卓特巴、札薩克喇嘛、達喇嘛等出缺,在呼圖克圖圓寂時,由北平
喇嘛寺廟整一埋委員揀選應補之人,會呈請蒙藏委員會補放之。
歸化城札薩克達喇嘛、副札薩克達喇嘛等職任喇嘛,由綏遠省政府揀選應
補人員,擬定正,咨請蒙藏委員會查覆派充之,並報蒙藏委員會、綏遠省
政府備案。其達喇嘛以次職任喇嘛,由各本寺呼圖克圖、呼畢勒罕等查明
應補之,報請札薩克達喇嘛派充之。
蒙古地方喇嘛寺廟之領袖喇嘛,如徒眾過八五名,寺址距旗署五百里以外
者。經由該旗呈請盟長,轉報蒙藏委員會,咨行關係省政府或該管最高行
政長官查覆相符,呈請行政院核准後,得由蒙藏委員會派為札薩克達喇嘛
,頒給印信,並呈行政院備案。
蒙古地方各喇嘛寺廟領袖喇嘛,如係呼圖克圖,其徒眾過五百名,而廟宇
距旗署在五百里以內者,圓寂後,由該管盟長於其徒眾內擇一人賞給札薩
克職銜,其廟宇在五百里以外者,並給予印信,如係諾們汗,其徒眾過五
百名者,圓寂後,該管旗公署於其徒眾內擇一人賞給達喇嘛職銜,代行管
理所屬寺廟事務,俟呼圖克圖、諾們汗轉世後,上項賞給職銜,即予撤銷
青海甘肅地方喇嘛寺廟都綱,僧綱,僧正等職任喇嘛,由該管省縣政府揀
選年富力強才具明敏眾心悅服者派充之,並咨報蒙藏委員會備案。
喇嘛游牧部落職任喇嘛,及外蒙、西藏等喇嘛寺廟職任喇嘛之任用另定之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