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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任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駐平呼圖克圖所設商卓特巴、札薩克喇嘛、達喇嘛等職任喇嘛,由該呼圖
克圖揀選補放之,並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轉呈蒙藏委員會備案,
如該商卓特巴、札薩克喇嘛、達喇嘛等出缺,在呼圖克圖圓寂時,由北平
喇嘛寺廟整一埋委員揀選應補之人,會呈請蒙藏委員會補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