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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蒙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特訂定本辦法
凡海外出生連續居住 (留) 迄今,或最近連續居住 (留) 海外八年以上,
並取得當地居住 (留) 證及能獲得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 (特殊地區除外
) 之蒙藏學生,得申請回國升學。
合於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申請;如無駐外館處者,得
向當地蒙藏胞服務中心申請。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升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件。
三、在學成績單。
四、海外出生連續居住 (留) 海外八年以上之居住 (留) 證件,及當地政
府發給回程簽證。
五、體格檢查表。
駐外館處或當地蒙藏胞服務中心對蒙藏學生申請回國升學者,應予輔導並
核驗前條第二項證件,填註意見加蓋印章後儘速轉送本會核辦。
本會於每年七月底前召開甄選會議,甄選回國升學蒙藏學生後,即通知核
轉單位及當事人,並安排其回國事宜。
經甄選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得由本會先行輔導接受國語文訓練,其
入學方式準用僑生規定辦理。獲入學許可者,由本會輔導就學;其未獲入
學許可者,應返回原僑居地。
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其學業成績及生活狀況,由本會考查並按期通
知其家長。凡未能如期完成學業,或因重大過失經學校勒令退學者,應即
返回僑居地。
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於學業完成後應返回原僑居地服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1 條
經本會輔導回國升學之蒙藏學生,其各項補助費基準如附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