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一)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